!報名地點在學校,不是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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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高雄醫學大學】辦理「113年度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NA27照服職前班」招生簡章

開班資訊】

  • 訓練時數:130小時
  • 報名日期:1130429日~1130524日 / 週一至週五  09:0017:00
  • 上課時間:1130704日~1130729日/ 週一至週五

      核心課程及實作:1130704日~ 11307月16日 /08:00~ 17:00

      回覆示教及實習:1130717日~11307月29日 /08:0018:00

  • 上課地點

     學科地點:高雄醫學大學

     術科地點:博正樂齡護理之家(回覆示教、臨床實習)

                       高雄市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居家實習)

  • 訓練班別及人數:平日職前班 30人 (限失業者)
  • 洽詢電話:(07312-11012270 

【報名地點及報名方式】 (請自行影印,資料不齊全恕不受理!)

報名地點:高雄醫學大學 教務處 推廣教育與數位學習中心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勵學大樓 三樓半)(學校裡,不是醫院!)(校園地圖)
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直接向本單位親自報名。

(二)線上報名: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網(http://www.taiwanjobs.gov.tw/)報名,接獲通知後應備齊身分證明、相關必要文件至本單位報名審核。

(三)報名應繳證件及注意事項:

1.報名學員報名時,應於「報名參訓資格切結書」簽名切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2.繳驗資格證明文件:(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特定身分者,應附證明文件。(請參考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一覽表)

3.繳交照片一式2張(1吋或2吋皆可)相片背面須書明姓名

4.報名表聯絡電話」必須詳實填寫於各班開訓前不會變更之聯絡電話,如因本人填寫錯誤或不符,致無法按時聯繫其本人時,報考人應自行負責。

5.如有延長招生期限之必要,將於台灣就業通網站公告,並以電話或e-mail通知報名學員。

(四)非自願離職勞工如符合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者,應於招生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就業服務站辦理求職登記,經職業訓練諮詢後開立職訓推介單。

【錄訓方式與甄試時間、地點內容及備取遞補規定

(一)甄試時間: 

筆試:11352910時~11筆試完成後,進入口試程序,如參加筆試人數超過60人,則於52913時公告筆試成績,前60名得參加口試。

口試:11352914時~17

(二)甄試地點:高雄醫學大學舉行甄試。 (詳細甄試地點於甄試前3天公告於本中心網頁,並簡訊通知報名者。)

(三)甄試方式:

筆試50%:試題包括60題選擇及1題簡答。

口試50%:內容包含學員之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參訓動機、訓後生涯規劃、適訓綜合評估等 。

※試題範圍:

1.選擇題:照顧服務員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題庫 (🔎測試參考資料)

2.簡答題:以照顧服務相關領域試題為主

(四)錄訓方式: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或高齡者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五)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同放棄參訓資格。

(六)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入試場應試,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加口試。 

(七)備取遞補方式:正取30名,備取10名。

【招生對象

(一)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3.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3)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二)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報名班次之開訓日,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三)經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本計畫參訓資格,不予補助訓練經費

1.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2.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

(四)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或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其訓練費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予繳回。

訓練費用收退費標準

(一)收費:學員需繳交個人訓練費用13,000【🔺錄取後,報到日(6月3~20日)繳交】

1.受訓對象參加核心課程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實作課程、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2.受訓對象參加實作課程、實習課程、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3.依成績考核結果,補助下列個人訓練費用:

1)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且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對照總表所列對象身分之一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100%補助。

2)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補助80%補助,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3)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1/2

4)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二)退費

1.倘本課程未能如期開班者,或因本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2.學員因故無法參訓,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5%,餘額退還學員。

3.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50%

4.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三)補助款轉發時程:本訓練單位接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查通過,撥付補助款項後,於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


※其他詳細資訊請詳閱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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